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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中国税务学会召开“回顾与展望”专题座谈会,从税收发展的角度,回顾改革开放40周年的伟大成就。我们整理部分专家发言,于本栏目刊发。
增值税目前在我国是第一大税种,在国际上,也是非常流行的税种。从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到目前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增值税制度。我国是1979年下半年引进的增值税制度,到今年正好40年,与改革开放40年共命运。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在增值税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或许对今后的税收改革有一些启示。
我国引进增值税的时候,没有全部照搬西方增值税制度。西方增值税实行比较早的国家,其增值税制度如征税范围、税率档次设计等相对稳定。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在改革开放这40年里,是在逐步推进,不断地发生变化。笔者认为,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1979年~1993年,产品税和增值税并存阶段。第二阶段,1994年~2004年,生产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阶段。第三阶段,从2004年到现在,现代型增值税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下半年,我国引进增值税后,主要在上海、柳州和长沙试行。当时设计了五档税率,并且采用两种征税方法,分别是扣额法和扣税法。在征管上采用的是账簿法,没有凭票抵扣核算的方式。截至1991年4月,在产品税的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已有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从增值税收入来看,1985年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7.23%,1993年占到25.41%,规模快速扩大,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同时,我国开始学习韩国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并探索所有行业统一采用扣税法。
第二阶段: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所有工业领域,并扩展到部分流通流域和少数的劳务。增值税比重发生很大变化,1994年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45%,考虑到税制改革过渡期的因素,实际比例也在35%左右,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发挥了顶梁柱的作用。
在征管上,取消了按账簿法进行增值税核算,实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凭票抵扣法。随着凭票抵扣,税务机关启动了金税工程,这项工程对营改增扩围提供了坚实的征管基础。此后,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稳定在35%左右,形成一税独大的局面。目前,我国增值税收入规模在世界上也是最大的。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增值税开始了进一步改革。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2004年~2009年的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开始分地区进行试点,主要是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2009年完成全部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意义非常重要。这步改革带来的明显变化就是增值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得到明显提升。1979年~1993年,增值税占GDP的比重大概是2%~3%,到了2006年,该比重达到5.83%的水平,大概增加1倍。二是2011年开始的扩围改革,即营改增扩围。增值税的改革,事实上就是我国货劳税或者流转税或者一般消费税税制优化的结果。从比重上来说,1994年主体货劳税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收入占GDP的比重大概5.9%。到2010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大概在10.3%。两税合并以后,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7年增值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大概为6.8%。对比之下,营改增后流转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在下降,可以理解为间接税比重在下降。在总体税制没有大变化的前提下,从1994年至今的时间区间来看,在增值税税制本身得到优化的同时,增值税的系列改革也是一项明显的减税举措,与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目标相适应。
我国增值税从1979年引进,比法国1954年实行增值税晚了25年。但是,我国增值税通过40年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管理上,都得到了世界其他国家的认同,尤其是去年的营改增。我国的增值税,应该说为世界增值税理论和实践作出了贡献,能为世界增值税理论提供一些新的经验。笔者认为,主要为几下几点:
第一,增值税的改革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增值税之所以能够被成功引进并且不断地得到发展与完善,得益于它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握住了经济发展的脉搏。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进入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期,为了激发经济活力,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我国切合时宜地引入了具有税收中性优点的增值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投资萎缩、企业盈利能力逐渐下降,经济运行进入新一轮的低迷期,为了应对经济下行的风险,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此确立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2014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国开始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而营改增则成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总的来说,增值税从引进到不断改革、完善,都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做到与经济运行相契合,这是增值税在我国成功的关键。因此,在以后的改革中,仍要把握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有效地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二,增值税的改革需把握整体与部分的统一。从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历程中可以看出,改革是渐进性的,即在改革实践中根据国家和社会的战略目标不断地确定、调整改革阶段性目标,通过分步骤实现阶段性目标来实现全面完成改革的战略性目标。从增值税的引进到之后每一步的发展,从征收范围的确定到征税方式的完善,从增值税转型改革到增值税扩围改革,无不奉行 “摸着石头过河”的理念,先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证明成功后再扩大规模。这无疑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的一种手段。事实证明,每一轮改革的成功都为下一轮改革提供了助力,也为设计和实施改革积累了经验和技能,使得我国逐步建立起改革的资本。但同时必须注意到,在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中,整体居于主体地位,统率着部分,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渐进式的改革客观上会导致在具体税制设计上缺乏系统的思考和整体的考虑,例如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制造业、商业扩大到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每个行业运行特有的规律,适用于制造业和商业的增值税制度未必同样适用于服务业。因此,随着增值税的全面覆盖,必须要对其进行科学的梳理与整合。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进而实现整个国家所有行业的最优目标。
第三,增值税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要与本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增值税作为从国外引进的税种,无论是在未来税率的简并、抵扣制度的完善、优惠制度的设计抑或是退税制度的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方面,都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改革方案,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的税制设计,尽可能地少走弯路与错路。但同时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矛盾具有特殊性,增值税改革不仅要借鉴国外经验,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能力,不能照搬国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