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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透露,个税改革方案目前已上报国务院。个税关乎民生大计,也关系着每个人的钱袋子,因此每次个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也是慎之又慎。
GDP发展速度远超提高个税费用扣除额的速度
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费用扣除额为800元;2005年8月的时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费用扣除额调整提高到1 600元;2008年3月,个税的费用扣除额再次调整到了2 000元,增幅不大,仅增加了400元;2011年个税费用扣除额则调整至3 500元。
然而,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实在是太慢了。1981年~2017年间,个税的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整到3 500元,增加了3.37倍,而GDP从4 935.83亿元增长到82.71万亿,增长了166.57倍。而高速增长的背后是物价的飞涨。如果收入增速赶不上物价增速,人会变得越来越穷;而如果个税的费用扣除额赶不上物价增速(越来越多的人要交税,但物价依然在涨),钱包会变得越来越干瘪。这必然无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首先,我国实行的分类计征制度难以对收入进行全面调节,在实践中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分类过多过细,高收入者能够通过多样化收入来源的方式使其适用较低的有效税率;而且针对各类收入还规定了一定的扣除额,使得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免除额。其次,我国税收级次划分不合理。虽然我国最高税率高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法定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但从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来看,总体而言,OECD国家的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薪所得基本是平均工资的3.2倍,而在我国,工薪所得在平均工资的32倍以上方才适用最高税率。
(二)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
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高收入人群收入多样,隐蔽性强,加之涉税筹划方法的采用,使得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难以受到核查。
改革方向已经明确
(一)逐步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间接税仍然是我国税体的主要来源,从而如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这导致了我国税制不仅未能对收入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反而使具有累退调节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高居不下,以至广大普通群众在日常消费中承担了大量的价内税负,加剧了分配不公与贫富分化。我国应结合居民收入特点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充分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并重点要提高直接税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占比,降低包含在消费和隐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比重。
(二)增加对资本所得的征收力度
从数据来看,我国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体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且越来越成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构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占收入总额的95.7%,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统计显示,财产转让所得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其他劳动项目所得的增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个税改革要加大工薪之外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提高对资本代际传递的成本,从而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有效减少收入差距水平。
(三)设立费用扣除标准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子女教育、大笔医疗费用等应该列入扣除费用,其他与个人(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笔支出如住房按揭利息支出、赡养老人费用等也应该列入扣除项目。
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在全国普及,但是子女教育费用仍然是有子女家庭的一项重要负担。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规定两种扣除子女教育费用的办法:一是按子女数量每年每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定额扣除一定金额;二是根据实际支出数封顶扣除。前者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凭证,程序简单;后者则需要提供发票凭证。让每个人(家庭)选择最简便的方法来计算子女教育费用,可以让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更加有效。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在进行之中,但医疗费用支出仍然是一些有病人家庭的一项重要负担。原则上,只要是用于大病医疗支出的费用,就应该可以从收入中扣除。不能报销的大病医疗费用,不仅应该在年所得中扣除,如果当年所得不能充分扣除,还应该允许在以后年份继续扣除。
这些年来,人民群众生活费用上涨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支出上。目前的3 500元的费用扣除额无法覆盖住房支出。因此,不仅租房支出应该在收入中扣除,而且住房按揭利息支出也有必要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还应该包括赡养老人的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在个人收入中得到适当的扣除,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的负担,而且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让赡养支出扣除更加有效,可以直接规定按年龄按人计算每年的扣除额。
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来说是新生事物,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才可能设计出更能改善民生且符合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税收制度。各类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代表着不同的诉求,这些诉求代表着不同的扣除额。理想的扣除额与现实往往有差距,但有差距不等于就没有解决办法。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挑战,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设计好。